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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學校與師生和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建設和諧校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重慶市信訪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信訪工作遵循的原則: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合理、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預防和化解矛盾相結合。
第三條學校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院領導對主管的職能部門負責。各部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范圍內各項信訪事宜的辦理。
第四條學校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聽取信訪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問題,親自閱批群眾來信。
第二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學校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群眾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學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反映真實情況,提出合理請求、意見、批評和建議;
(二)對學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三)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詢問本人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
(四)要求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予以保密,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第七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二)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逐級向有關機構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四)服從學校對信訪事項作出的合法的終結處理決定。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八條學校設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信訪工作,研究處理復雜信訪問題。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副校級領導擔任副組長,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信訪辦公室、掛靠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主任兼任信訪辦公室主任。
第九條學校信訪辦公室履行如下職責:
(一)接待日常的群眾來信和來訪,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牽頭承辦上級和學校黨政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提供與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四)指導學校各部門的信訪工作,督促檢査有關部門信訪事項的辦理;
(五)負責學校信訪工作信息報送與檔案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學校信訪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實信訪工作計劃,加強信訪辦公室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髙信訪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第十條學校各部門的信訪職責:
(一)直接受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院領導批轉的和信訪辦公室轉交的信訪事項;
(三)將信訪辦理結果答復或告知信訪人,并將相關材料呈報信訪辦公室備案存檔;
(四)建立矛盾糾紛排査化解制度,定期排査矛盾,及時予以化解,并按期將排査結果上報學校;
(五)研究分析本部門信訪情況,開展調査研究,在政策制定中,減少信訪事項發(fā)生。第十一條學校信訪辦公室和各部門應明確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進行信訪登記,閱讀信訪材料,傾聽信訪人的陳述并做好記錄;
(二)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對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對于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三)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信息,不得泄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
(四)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査詢,除涉及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復;
(五)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信訪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六)妥善保管信訪材料和信訪檔案。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二條信訪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信訪人提出投訴的,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棊本事實、要求和理由。
第十三條信訪人走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铰殭嗨鶎俨块T或學校信訪辦公室提出走訪學校黨政領導,應提前到黨政辦公室登記,—般由黨政辦公室安排在公布的領導接待日走訪,多人采取走訪方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舉不超過3人的代表,代表應向其他信訪人如實轉告辦理意見或相關信息。信訪辦公室可根據(jù)來訪問題和情況,召集有關部門現(xiàn)場接待來訪人員,解決來訪問題。
第十四條信訪人采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住址、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基本情況,并由信訪人當場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信訪事項,可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
笫十六條信訪人走訪提出信訪事項時,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圍堵、沖擊學校學習、工作、生活場所,不得攔截學校領導公務車輛,不得損壞公共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瀑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學校。
笫十七條來訪人應當認真聽取接待人員對來訪事項的答復和受理意見,不得無理取鬧,如有異議或不服,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提出,不得滯留在接待場所。
第五章 信訪受理
第十八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訪事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違背公共道德的;
(二)信訪事項經(jīng)調解形成信訪調解書并已生效的;
(三)信訪亊項已經(jīng)復核終結,信訪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四)超越學校信訪事項受理范圍的。
第十九條對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或部門提出。
第二十條學校黨政領導及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不屬職權范圍內的,移交職權所厲部門或學校信訪辦公室處理。上級部門交辦的來信信訪,由學校信訪辦公室受理。
第六章 信訪辦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信訪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一)學校黨政領導辦理信訪事項程序
1、學校領導接訪;
2、學校領導批示處理意見后交相關部門;
3、部門根據(jù)學校領導意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和處理;
4、部門向學校領導報告處理結果;
5、學校領導親自或指定部門答復信訪人;
6、部門將材料交學校信訪辦公室歸檔。
(二)各部門辦理信訪亊項程序。
1、部門接訪并登記;
2、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或報請學校領導批示意見后進行處理:
3、部門直接答復信訪人或向學校領導報告處理結果后答復信訪人;
4、部門將材料交學校信訪辦公室歸檔。
(三)學校信訪辦公室辦理信訪事項程序。
1、學校信訪辦公室接訪并登記;
2、學校信訪辦公室報送學校領導批示;
3、學校信訪辦公室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4、部門根據(jù)學校領導批示意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部門向學校領導報告處理結果;
6、部門答復信訪人;
7、部門將材料交學校信訪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二條信訪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來訪人員有精神病的,應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單位(部門)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接回;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學校保衛(wèi)部門將其帶離接待場所,進行適當處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各部門在接訪與辦理信訪過程中,應做好集體來訪以及情緒激烈的來訪人員的疏導工作,要盡可能勸阻信訪者越級上訪。獲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信訪信息后,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釆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fā)生、擴大,同時應立即報學校信訪辦公室或學校領導。
第二十四條信訪事項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對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上級要求的辦理期限內辦結。
第二十五條信訪的回復方式:辦理部門可采取回信、回訪、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來信、來訪者回復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應當遵守、執(zhí)行信訪事項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及時向學校信訪辦公室或辦理部門提出復査或復核的請求,復査或復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經(jīng)復査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或復核相關材料無誤的,不再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在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復査、復核過程中,應作好工作記錄,搜集編寫相關資料,規(guī)范填寫相關工作表格,辦理終結后,將所有材料交學校信訪辦公室存擋備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學校授權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經(jīng)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